
海关总署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生态环境部、商务部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10月17日发布关于规范进口再生纸浆监督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,以进一步规范进口再生纸浆监督监管,提升质量安全水平上市公司配资,持续推动我国造纸行业绿色健康发展。
公告自今日(10月18日)起实施。公告明确,进口再生纸浆的境外生产原料,须为分类回收的纸、纸板及纸制品。进口再生纸浆须符合GB/T 43393国家标准要求。
公告要求,进口再生纸浆生产、经营企业应严格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,坚持依法诚信经营,自觉履行社会责任,强化原料、生产、加工、仓储、运输等全要素全链条管理,维护我国生态安全和生物安全。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指导,建立企业诚信档案,严格行业内部管理,加强行业自律,促进行业健康发展。

海关总署等六部门发布公告
公告明确,进口再生纸浆的海关商品编号为4706200000。海关商品编号仅供通关申报参考。海关对进口再生纸浆开展感官检验,并按照海关技术规范对附件中的关键指标进行检验。
公告明确,海关发现进口再生纸浆疑似固体废物的,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属性鉴别。经鉴别为固体废物的,依法实施退运处理;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,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海关对进口再生纸浆实施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,动态调整检验监测指标。
公告还提出,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职责对进口再生纸浆加强监管,强化信息沟通和协同配合,形成工作合力。
同期公布的《再生纸浆关键指标要求》规定,再生纸浆不应有腐烂纸浆及异臭等感官性劣变;再生纸浆应形状、颜色和材质基本一致;夹杂物含量≤0.50%;再生纸浆不应混有放射性物质;不应混有危险废物。此外,《再生纸浆关键指标要求》还对重金属含量、未碎解的纤维组分含量、手抄片机械强度进行了规定。
附:再生纸浆关键指标要求


章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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